第一条 按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,本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.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3.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4.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5.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6.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7.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8.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2005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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