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,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《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(监事会人数应为3-7人组成,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),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三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(二)出席理事会;
(三)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(四)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五)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六)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七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监事会会议纪要,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